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