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有效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召回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