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