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