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