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