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提请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