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但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受此限。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提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审议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变通规定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如不违背,即可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