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通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通信设施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