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相关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