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相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