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建设项目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