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建设项目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