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等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