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