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并确保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危及建筑和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