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