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施配建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