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