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省内黄河干流及刘家峡等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确保黄河流域防凌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