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