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国家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