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