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加强馆内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的保护,采用数字化、影印出版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保护性利用,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形式加强古籍宣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