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新媒体平台、馆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