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

(四)饮用水、充电、无线网络接入等;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信息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参考咨询等与其功能相配套的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适当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