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内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省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凭证或者捐赠凭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