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人才管理和培养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舍面积、馆藏规模、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