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实际和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