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本行政区域内自媒体和自然人应当成为弘扬正能量、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力量,在利用和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评述交通、燃爆等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
(三)发布传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肆意抹黑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的不实信息;
(四)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信访问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五)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进行地域歧视,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炒作绯闻、丑闻、劣迹或传播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七)为博取流量关注,故意制造热点话题,使用夸张标题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网络秩序;
(八)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九)其他影响网络文明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