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门前责任区范围,横向为临街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纵向为临街建(构)筑物的墙基、外立面至道路的路沿石以内的区域。住宅小区的门前责任区,自小区临街出入口至道路边缘。

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及其他确需实行门前责任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勘察后共同确定。

本条例所称的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履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要求。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