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侮辱、殴打门前责任区行政管理人员,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