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责任人侵占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并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破坏人行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