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责任区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