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并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义务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