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及县(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