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及县(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