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引导、鼓励村(居)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开展村庄绿化,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规划建设村庄公园和公共绿地。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