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引导、鼓励村(居)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开展村庄绿化,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规划建设村庄公园和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