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其进行综合利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