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工业生产及科研实验中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科学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河道、市政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体和场所,其管理者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