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