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