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