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