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