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