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传染病和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按照要求落实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相关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疫病预防控制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