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