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完善设施和绿化环境,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公园;(二)“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良好设施和绿化环境的公园。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