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与公园管护单位签订协议,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坏公园设施和景观。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