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综合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服务指南、禁止行为警示牌,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公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公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整,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