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综合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服务指南、禁止行为警示牌,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公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公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整,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