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绿化环境和较完善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以休憩、健身、游览、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开放式管理公园和封闭式管理公园。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