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