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莆仙戏保护传承条例第三条有效下列与莆仙戏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受本条例保护:(一)方言、唱腔、道白、音乐、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二)代表性剧目、剧本、曲谱等;(三)乐器、服装、道具、脸谱、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四)文献档案、口述历史、影音资料、器具实物等;(五)建(构)筑物、遗迹、场所等;(六)演出规俗、观戏风俗等传统民俗;(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